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8條 法規: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標示 第8條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標示:一、外部容器已標示,僅供內襯且不再取出之內部容器。二、內部容器已標示,由外部可見到標示之外部容器。三、勞工使用之可攜帶容器,其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且僅供裝入之勞工當班立即使用。四、危害性化學品取自有標示之容器,並供實驗室自行作實驗、研究之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