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本條文有附件第12條雇主對含有危害性化學品或符合附表三規定之每一化學品,應依附表四提供勞工安全資料表。前項安全資料表所用文字以中文為主,必要…
- 第13條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提供前條之化學品與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前,應提供安全資料表,該化學品為含有二種以上危害成分之混合物…
- 第14條前條所定混合物屬同一種類之化學品,其濃度不同而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性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但應註明不同化學品名…
- 第15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
- 第15-1條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依前三條規定提供之安全資料表,其內容有誤寫、缺漏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應令其限…
-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雇主為防止勞工未確實知悉危害性化學品之危害資訊,致引起之職業災害,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依實際狀況訂定危害通識計畫,適…
- 第18條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商品營業秘密之必要,而保留揭示安全資料表中之危害性化學品成分之名稱、化學文摘社登記…
- 第18-1條危害性化學品成分屬於下列規定者,不得申請保留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揭示:一、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所列之化學物質。二、屬於國…
- 第19條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為執行業務或醫師、緊急應變人員為緊急醫療及搶救之需要,得要求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事業單位提供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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