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15條 法規: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安全資料表、清單、揭示及通識措施 第15條 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應依實際狀況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前項安全資料表更新之內容、日期、版次等更新紀錄,應保存三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