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應於作業開始前確認四烷基鉛桶或其他容器之狀況,對有漏洩四烷基鉛或加鉛汽油之虞或被四烷基鉛污染之容器,應予整補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置放四烷基鉛桶之場所如已被四烷基鉛污染者,應以氧化劑清洗乾淨。二、雇主應供給前款作業勞工不滲透性防護衣、不滲透性防護手套、不滲透性防護長靴及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並使其確實使用。但對於前款以外之作業勞工應供給不滲透性防護手套,並使其確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