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51條 法規: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六章 附則 第51條 升降機之操作方法及故障時之處置方式等,應揭示於明顯易見處。升降機應於搬器內顯而易見之場所,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一、製造者名稱。二、用途。三、積載荷重。四、如屬載人用升降機、病床用升降機或工程用升降機時,應標示其最大搭乘人數(積載荷重依第二十九條及其附表規定,每人以六十五公斤重計算,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以人員搭乘區每人佔○.二五平方公尺面積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