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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升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升降機之操作方法及故障時之處置方式等,應揭示於明顯易見處。
升降機應於搬器內顯而易見之場所,置有標示下列事項之銘牌:一、製造者名稱。
二、用途。
三、積載荷重。
四、如屬載人用升降機、病床用升降機或工程用升降機時,應標示其最大搭乘人數(積載荷重依第二十九條及其附表規定,每人以六十五公斤重計算,長跨度工程用升降機以人員搭乘區每人佔○.二五平方公尺面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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