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使用電弧焊接。二、使用符合CNS13719、或具有同等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但母材經預熱者不在此限。四、有焊接及鉚接之部分,應先焊接後再鉚接。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且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之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