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22條 法規: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2條 前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檢知有工作者接近可動範圍時,可使緊急停止裝置立即動作。二、具有可檢知工作者進入可動範圍內所必要之光軸數目。三、採取使受光器不致受到非來自投光器之其他光線感應之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