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9條 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雇主清算或宣告破產者,並應檢附向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勞保局於勞工依前項規定請求墊償時,經查證仍未能確定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金額及工作年資者,得依其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投保薪資及投保年資認定後,予以墊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