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0條 同一雇主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備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勞保局申請之:一、請求墊償項目、金額及勞工名冊。二、第八條或前條所定證明文件。三、墊償收據。前項之申請應一次共同為之。但情況特殊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