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6條 本會以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