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3條 法規: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3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