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 第7條 法規:勞工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勞工為親自照顧家庭成員,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前項規定請事假,並得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