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假規則 第3條 法規:勞工請假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3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