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第7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7條 地方主管機關獲得第二條補助,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應限期命其返還:一、不實請領或溢領。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計畫不符。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四、經中央主管機關考核成效不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