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法 第38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性別平等工作法律扶助辦法相關 第六章 罰則 第38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