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38-2條 法規:性別工作平等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六章 罰則 第38-2條 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被申訴人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而規避、妨礙、拒絕調查或提供資料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第一項裁處權時效,自地方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人依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提起申訴之日起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