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二章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申訴程序 第4條 地方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依前條規定所為之審議,應自受理申訴後三個月內為審議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三個月,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通知申訴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