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性別平等工作申訴審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四章 審議決定 第12條 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為審議案件,必要時,得指派委員二人以上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調查。專案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及關係第三人之隱私權,調查結束後,由專案小組作成調查報告,提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