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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0條申訴或審議案件之程式不符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訴人、申請人於文到十五日內補正。申訴或審議之提起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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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條中央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認為申請審議無理由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
- 第14條審議決定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於該法律關係未確定前,主管機關性別平等工作會得依職權或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
- 第15條申訴及審議案件之進行,以不公開為原則。
- 第16條主管機關於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應將該審議決定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請人、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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