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第4-1條 法規: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4-1條 受僱者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受僱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