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第4條 法規: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4條 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依前條規定所訂定之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應明定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軍職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依本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條之三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