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第3條 法規: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3條 申請繼續加保者,應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離職退保之日起五年內辦理續保手續。職業災害勞工於原發生職業災害單位退保之日起五年內,有再從事工作參加勞工保險後又退保情形者,仍得依前項規定辦理續保。依本辦法續保者,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續保申請書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翌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