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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金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職工福利金之保管動用,應由依法組織之工會及各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共同設置職工福利委員會負責辦理;其組織規程由勞動部訂定之。
前項職工福利委員會之工會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
依第三條規定辦理之福利事業,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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