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工廠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一、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二、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三、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四、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依第二款之規定,對於無營業收入之機關,得按其規費或其他收入,比例提撥。公營事業已列入預算之職工福利金,如不低於第二款之規定者,得不再提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