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3條 法規: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13條 本會委員及業務有關人員,對於業務處理上之秘密,應負保密義務。本會會議紀錄,除必須保密之事項外,應予公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