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第10條 法規:勞動部勞動基金監理會設置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10條 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其中一人代理之。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