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6條(刪除)
- 第37條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具勞工退休金申請書。勞工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請領勞工退…
- 第37-1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年金保險開辦前,勞工依本條例規定,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其個人退休金專戶之累積數額,全數依本條例第二…
- 第38條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請領勞工退休金者,應填具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之退休金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 第39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勞工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使領館…
- 第40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月退休金,以定期方式按季發給;其核發日期如下:一、一月至三月份之月退休金,於二月底前發給。二、…
- 第41-1條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於得請領退休金之日為未成年者,其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十年間,自成年之日起算。
- 第41-2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包括勞工、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勞工退休金之權利。
- 第42條退休金領取人經勞保局查明不符請領退休金規定者,應自收到返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已領取之退休金返還。屆期未返還者,應附加…
- 第43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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