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所載金額與雇主應繳金額不符時,雇主應先照額全數繳納,並向勞保局提出調整理由,經勞保局查明後,於計算最近月…
- 第26條雇主於每月十五日前尚未收到勞保局上個月應寄發之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時,應通知勞保局補發。
- 第27條事業單位有歇業、解散、破產宣告或已無營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其應提繳退休金及應加徵滯納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
- 第28條雇主依本條例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申報停止提繳退休金時,勞工自願提繳部分即同時停止。
- 第29條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退…
- 第30條(刪除)
- 第32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所定勞工退休金運用收益,不得低於以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收益,為開始提繳之日起至依法領取退…
- 第33條勞工申請月退休金者,因提繳時差尚未提繳入專戶之金額,以已提繳論。屆期未繳入專戶者,應由其月退休金額中沖還。請領一次退休金…
- 第33-1條勞工選擇請領月退休金者,於月退休金首次撥付入帳之日起三十日內,得申請變更為請領一次退休金,並以一次為限。前項變更申請,經…
- 第34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申請退休金時之累積收益金額,除已分配入專戶之收益外,尚未分配期間之收益,以申請當月基金運用局公告…
- 第35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之工作年資,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月數計算。勞工參加本條例年金保險之工作年資,將…
- 第36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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