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64條 法規: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六章 保險人及相關執行業務人員之管理 第64條 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