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六章 保險人及相關執行業務人員之管理
保險人執行業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戶投資管理業務,確實維護勞工及雇主之利益。
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執行本保險業務前,應接受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辦理情形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執行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事業單位出示核准文件明確告知。
保險人應將其信用評等及保險商品之簡介、資產配置等資訊登載於公司(處)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處)、分公司(處)及通訊處等其他分支機構,或於上述各機構提供電腦設備供大眾公開查閱下載。
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下列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提交總報告:
一、提繳事業單位數、參加勞工人數、提繳工資之統計事項。
二、年金保險給付核發統計事項。
三、申訴或糾紛案件之統計事項。
四、責任準備金提存、資產配置及保單收益事項。
五、信用評等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表資訊由主管機關彙整後按季公開之。
一、提繳事業單位數、參加勞工人數、提繳工資之統計事項。
二、年金保險給付核發統計事項。
三、申訴或糾紛案件之統計事項。
四、責任準備金提存、資產配置及保單收益事項。
五、信用評等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表資訊由主管機關彙整後按季公開之。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限期令保險人據實提供年金保險之收支、保管資料,並得派員、委託適當機構、專業人員或函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會同檢查保險人之經營狀況。
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
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前三十日,載明下列事項,陳報主管機關備查:
一、終止經營年金保險事由。
二、年金保險契約之轉換計畫。
三、終止年金保險業務之日期。
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陳報,並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保險人經撤銷或自行終止經營、或因併購之情形而終止本保險業務時,其所簽訂之年金保險契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得經營本保險業務之保險人;無法轉讓時,由主管機關會同保險業務主管機關指定保險人承受或由原保險人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轉移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前項由保險人轉移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資產,如非屬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所定之投資標的者,保險人應依帳面價值以現金交付之。
保險人依第一項完成轉讓年金保險契約,應通知被保險人及勞保局。
保險人依前項變更,原保險人及承受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均不得向勞工收取任何費用。
前項由保險人轉移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資產,如非屬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所定之投資標的者,保險人應依帳面價值以現金交付之。
保險人依第一項完成轉讓年金保險契約,應通知被保險人及勞保局。
保險人依前項變更,原保險人及承受保險契約之保險人均不得向勞工收取任何費用。
保險人有併購之情事者,被併購之保險人所訂定之年金保險契約依前條第一項轉讓時,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由併購後存續之保險人概括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