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6條保險人執行業務,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執行專設帳戶投資管理業務,確實維護勞工及雇主之利益。
- 第57條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執行本保險業務前,應接受教育訓練,其教育訓練辦理情形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58條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執行本保險業務時,應向事業單位出示核准文件明確告知。
- 第59條保險人應將其信用評等及保險商品之簡介、資產配置等資訊登載於公司(處)網站;並應以書面備置於總公司(處)、分公司(處)及通…
- 第60條保險人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下列書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提交總報告:一、提繳事業單位數、參加勞工人數、提…
- 第62條保險人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提存責任準備金時,應包含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之收益率。
- 第63條保險人經營本保險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由主管機關通知改善,必要時得函請保險業務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一、經保險業務主管機關…
- 第64條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業務委託其他保險人經營。保險人終止經營本保險業務或有併購之情形時,至遲應於終止經營本保險或併購基準日之…
- 第65條保險人經撤銷或自行終止經營、或因併購之情形而終止本保險業務時,其所簽訂之年金保險契約,應經被保險人同意後轉讓予其他得經營…
- 第66條保險人有併購之情事者,被併購之保險人所訂定之年金保險契約依前條第一項轉讓時,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權利義務由併購後存續之保…
- 第67條保單價值準備金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三十九條或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移轉至新保險人或個人退休金專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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