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8條保險人應掣發年金保險權益說明書於每年二月底前交由要保人。要保人為雇主者,由雇主於收到後十日內轉交勞工或受委任工作者。前項…
- 第39條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將結清之退休金移入所投保之年金保險,或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移轉勞工個人退…
- 第40條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向保險人申請將其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撥至個人退休金專戶者,保險人應將勞工之…
- 第41條勞工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將年金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移轉至個人退休金專戶,或依第四十二條規定請領年金保險之退…
- 第42條勞工請領年金給付年齡,年金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低於六十歲。但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年金保…
- 第44條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採月退休金之方式給付者,保險人每三個月至少應發放一次。前項月退休金保險人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次月起,核發第一…
- 第45條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保險人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
- 第46條勞工向保險人請領年金保險之給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本人名義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二、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除…
- 第47條勞工死亡,其指定受益人或遺屬向保險人請領其積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指定受益人或遺屬本人…
- 第48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受益人,因僑居國外,不能返國或來臺請領年金保險之退休金時,可由請領人擬具委託書,並檢附僑居地之我國駐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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