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請領年金給付年齡,年金保險契約不得約定低於六十歲。
但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年金保險契約,應約定勞工請領年金給付之條件及方式如下:一、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
二、勞工未滿六十歲,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之二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其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年金保險契約得約定,勞工死亡者,由其指定受益人請領保險金;未指定時,由遺屬請領積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