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29條 法規: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三章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第29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亦應一併註明。保險人於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給勞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