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23條 法規: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三章 年金保險費之提繳 第23條 勞工自願另行提繳年金保險費者,雇主應通知保險人,並得自其工資中扣繳,連同雇主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勞工不願提繳時,於通知雇主後,由雇主通知保險人,辦理其自願提繳部分停止提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