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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雇主應將每月為勞工所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於勞工薪資單中註明或另以其他書面方式通知勞工。
勞工自願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數額,亦應一併註明。
保險人於年終時,應另掣發收據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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