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第13條 法規: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二章 年金保險之實施與變更 第13條 年金保險契約未經勞工同意,雇主不得變更或終止。任意變更或終止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雇主請求賠償。事業單位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辦理投保或變更時,未檢附主管機關之核准文件者,保險人不得受理;保險人未依規定辦理,致勞工受有損害者,勞工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