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4條 法規:勞工退休金條例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相關法規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相關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相關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監理本條例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勞工退休基金之管理及運用業務,應聘請政府機關代表、勞工代表、雇主代表及專家學者,以勞動基金監理會(以下簡稱監理會)行之。前項監理會之監理事項、程序、人員組成、任期與遴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