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35-2條 法規:勞工退休金條例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相關法規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相關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相關 第四章 年金保險 第35-2條 實施年金保險之事業單位內適用本條例之勞工,得以一年一次為限,變更原適用之退休金制度,改為參加個人退休金專戶或年金保險,原已提存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繼續留存。雇主應於勞工書面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檢附申請書向勞保局及保險人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