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條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向勞保局請領;相關文件之內容及請領程序,由勞保局定之。請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給月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次月起按季發給;其為請領一次退休金者,應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發給。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之退休金結算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