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9條 法規: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9條 監督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主任委員擔任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