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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勞工代表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雇主代表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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