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6條 法規: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6條 監督委員會主任委員由雇主就雇主代表中指派,綜理會務;副主任委員由勞工代表互選之,襄助主任委員處理會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