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5條 法規: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5條 監督委員會委員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監督委員會之勞工代表,其連任規定如下:一、勞工直接選舉者:連選得連任。二、工會推選者:連選得連任,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監督委員會之雇主代表,其連派得連任,並得依職務變動隨時改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