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 法規: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4條 監督委員會勞工代表由工會推選,未成立工會者由勞工直接選舉之,並得推選候補委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