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10條 法規: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準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10條 事業單位勞工查詢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時,監督委員會應予提供。監督委員會未盡監督責任或處理失當時,當地主管機關得通知其改善或改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