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法規: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二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第9條 民間機構就有關標的設施召開董事會、股東會及其他涉及營運資產之會議,均應於七日前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其他有關資料通知接管人參加。接管人應按月將業務狀況通知民間機構。民間機構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職權涉及營運權之行使,不得違反強制接管處分及妨礙接管人職權之行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