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主辦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一、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已消滅。二、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強制接管營運之目的。三、已無強制接管營運之必要。主辦機關於終止強制接管營運時,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民間機構、融資機構、保證人、接管人及有關機關,並公告之:一、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事由。二、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項目及範圍。三、終止強制接管營運之日期。四、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必要之事項。五、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式、期間及其受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