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法規: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第二章 中止或停止營運後之接管 第4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強制接管營運者,自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所定接管營運之起始日起,標的設施之經營權及管理權,均由接管人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